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2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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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3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32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呂𤫟蘭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2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宋呂𤫟蘭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簽注單肆張,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充被告宋呂𤫟蘭經營「六合彩」賭博之獲利約6,000元外,其餘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本件證據除補充搜索扣押筆錄1份外,其餘亦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上附件)。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宋呂𤫟蘭於六合彩當期開獎前之多次供人簽賭之行為,無非欲達最終開獎營利之目的,其主觀上係追求同一之營利目的,社會價值上亦僅賦予單一賭博之評價,則當期開獎前,被告之各個舉動,均係當次賭博犯行之接續行為,屬於一行為之概念。又被告宋呂𤫟蘭所為普通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犯行,乃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達成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是其一行為觸犯上開3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情節較重之聚眾賭博罪處斷。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1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被告宋呂𤫟蘭基於單一之營利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開彩號碼為對獎號碼,聚集不特定之人簽賭下注,於每星期固定之開彩時間對獎,以簽中與否論輸贏,藉此牟利,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屬於賭博,且具有反覆實施之特質,且其時間上具有密接性,亦即聚眾賭博之目的既在於營利,當不止對獎賭博一次就結束,其必於每星期固定時間反覆對獎賭博,係基於同一之意圖營利經營賭博場之犯意,而反覆所為,於行為概念上,應認屬包括一罪。則本件被告宋呂𤫟蘭自101年1月12日起至101年1月19日被查獲為止,期間持續之聚眾賭博行為,其於刑法評價上,應認屬集合犯而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經營六合彩賭博,助長投機風氣,影響社會善良風俗,惟念及被告經營賭博之時間非長,獲利亦非甚鉅,參以被告並無前科紀錄、素行尚佳,犯後亦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簽注單2張,係被告所有,為警當場查獲之賭博器具,業據其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207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書記官郭佳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速偵字第236號被告宋呂𤫟蘭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 宋呂麗蘭 基於意圖營利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1年1月12日起至101年1月19日止,提供其位於彰化縣○○鎮○○里○○路○段○○○巷○號之住處,充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多數人經營俗稱香港六合彩之賭博,以香港六合彩開出之中獎號碼為依據,每簽賭1注新臺幣(下同)70元、75元、85元不等之價格,提供簽注俗稱「二星」、「三星」、「四星」、「特別號」及「坐車」等賭博方式(即簽注之號碼與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相同,即為中獎),供不特定多數人下注賭博,如中獎者,「二星」可得5700元彩金,「三星」可得57000元之彩金,「四星」可得75萬元彩金,「特別號」可得3600元之彩金,「坐車」則可得2850元之彩金;如未中獎者,所簽注之金額即歸宋呂麗蘭所有。嗣於101年1月20日8時15分許,為警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宋呂𤫟蘭所有供賭博用之六合彩簽注單4張。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宋呂麗蘭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六合彩簽注單4張、查獲照片4張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及同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嫌。被告於前揭時地賭博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行為,分別係基於同一之經營賭博犯意,而反覆為之,於行為概念上,應分別認屬包括一罪、實質一罪。被告所犯前開3罪,均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達成其同一犯罪之目的,乃法律概念上之一行為,屬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4張,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陳述明確,請依刑法第38條第3項前段、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檢察官莊佳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書記官張榮彰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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