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85號原告 王麗玉 被告 戴翔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1年度易字第355號),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戴翔霄因竊盜案件,經原告王麗玉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認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粘柏富
法官施孟弦法官劉孟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書記官丁妤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