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2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葉庭歡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仲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