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2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人即債務人 陳莉華 (原名 陳淑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零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零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