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10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黃文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官 頣、林義福、邱聖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究係「 林官頣 」抑或「林官頤」請陳明之,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