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除字第1126號聲請人 楊有堂 代理人楊梅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附表支票號碼「G0000000」應更正為「CT0000000」。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院前述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