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行專訴字第67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7年行專訴字第6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67號原告喬亞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雅侖 (董事長)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局長)
參加人 鄧昌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昌琪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6年3月7日以「具低阻力、快速鑽鎖之緊固件」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6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2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規定,以106年12月27日(106)智專三(一)04078字第1062131210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6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7年6月7日經訴字第10706305560號決定駁回,原告即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如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黃珮茹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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