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9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296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17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劉峰志 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劉峰志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孟良
法官沈君玲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