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14號
法定代理人 李清賢
相對人 謝孟宗 即冠欣農機行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日所為之113年度司全字第59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113年度司全字第5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債權人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