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99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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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993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205、207

            、209號1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

代 理 人  林翔瑜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債 務 人  蔡雅玲   住○○市○鎮區○○路000巷00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49534號債權憑證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並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人壽保險解約金等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前開第三人分別設址於臺北市○○區○○路○段000號、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4樓,是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為臺北市大安區及松山區,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民  國113年11月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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