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12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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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1299號

債權人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債務人JASONBOLADOAGUILA( 博拉多 )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向內政部移民署查詢債務人服務處所,經查債務人於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任職,其所在地在桃園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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