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98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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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987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9、10、

            11、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勇全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務 人  鍾淑惠   住○○市○○區○○路000○0號3樓 

  陳詩明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保險契約相關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所在地分別在臺北市松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范文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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