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24號原告 郭勇承 被告 謝聰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簡字第236號妨害公務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謝聰明被訴妨害公務等案件,經原告郭勇承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劉致欽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淑玲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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