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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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0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東憲選任辯護人林育任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0
10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事實欄一有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員警實施搜索時間應更正為111年2月21日。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潘政宏
法官林育駿法官翁健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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