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42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藥事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予以釋回。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林家賢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