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56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6年度聲減字第48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14日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2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6年
4月25日以96年度訴字第493號(偵查案號:95年度偵字第2689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000元折算1日,96年5月14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罪名,合於減刑,聲請減刑及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無誤,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2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乙○○ 蔡麗春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