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94號債權人 楊敏雄 債務人日勤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玖佰陸拾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附表編號3,因支票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故債權人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6年度司促字第694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5年6月23日│118,640元│105年6月23日│SSA0000000│├──┼─────────┼───────────┼───────────┼───────────┤│002│105年6月24日│117,200元│105年6月24日│SSA0000000│├──┼─────────┼───────────┼───────────┼───────────┤│003│105年7月2日│86,880元│105年7月5日│SSA0000000│├──┼─────────┼───────────┼───────────┼───────────┤│004│105年7月6日│97,240元│105年7月6日│SS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