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15號聲請人 林必祥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 林緣春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失蹤人林緣春(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街○○○巷○○號)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必祥(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林緣春(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街○○○巷○○號)之弟弟,林緣春於79年5月16日因離家出走,不知去向,音訊全無,迄今已逾25年,爰依法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六甲分駐所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為證,又前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林緣春之勞保、健保投保資料及入出境資料,亦均查無資料,尚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林緣春於79年間失蹤後,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一節為真,爰依職權逕行宣告失蹤人林緣春死亡之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書記官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