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訴字第1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1143號上訴人即被告 簡嘉佑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嘉佑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簡嘉佑前經本院認為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所列之詐欺取財等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爲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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