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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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23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禮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鍾禮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 審交易 字第 449 號(103.08.04)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 交易 字第 233 號裁定(103.11.06)【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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