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親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親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親字第50號原告 戴伃昀 法定代理人 鄭月琴 被告 戴正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
6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戴伃昀住所地「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7樓」之記載,應更正為「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7樓」。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住文欄中關於被告戴正宇出生年月日「民國0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書記官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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