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1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27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1號原告 林惠姿 訴訟代理人 黃燦堂 律師
陳子薇 律師被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代表人 洪吉山 訴訟代理人 林宛琦 上列當事人間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楊曜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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