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77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77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775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13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本院審酌被告於奇摩交友網站,率爾以「不管在交友還是現實中,你都不是他們的對手,你最好檢點一點,不然你會死的很慘」等語恐嚇告訴人乙○○,致告訴人心生畏懼,所為實無可取,惟念其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犯後又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斟酌被告上開所犯情節,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吳智媚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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