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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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勞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 范錫永 再審被告寶萱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再審原告對民國103年12月31日本院103年度勞簡上字第1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再審原告主張廢棄本院上開確定判決之再審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8萬6,670元【計算式:74670+28000×
(12+12+5)=88667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4,53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劉又菁
法官賴淑芬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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