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國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國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國字第35號上訴人 高成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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