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4號原告 楊議雄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 律師被告 王瑞麟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宜璇
法官吳欣哲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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