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選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選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選字第9號原告 林瑞輝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
阮春龍 律師被告 王秋生 訴訟代理人 王淑芬
王國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19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許惠瑜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書記官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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