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票據債務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88號原告台灣楓康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博彥 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 律師複代理人 周美瑩 律師被告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妏娜 訴訟代理人 張鴻仁 當事人間確認票據債務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1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就兩造主張之票據原因關系及抗辯事項,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書記官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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