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丙○○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調字第33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4月25日下午3時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調解爭議:
法 官 楊國祥
書記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丙○○ 到
相對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法官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貳仟元。相對人並當場
給付壹萬貳千元,由聲請人當場點收無訛,不另給據。(簽
名)丙○○
二、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