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210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4月26日下午4時5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 記 官 陳美月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伍仟捌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四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性借款契約書、放款歷史
交易明細表、存放款牌告利率變動資料表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法院書記官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