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1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交易字第19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世杰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7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世杰於民國104年12月3日12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自嘉義縣朴子市○○里000號全泰汽車保養廠倒車欲進入台19線車道,原應注意在車道倒車應謹慎緩慢並注意右後來車,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未注意右後來車,而貿然倒車,適有 何素樓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嘉義縣朴子市○○里○○○○道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此,2車因而發生碰撞,何素樓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右遠端橈骨骨折、右足壓砸傷、右第三趾骨開放性骨折合併伸趾肌腱斷裂及趾甲脫落等傷害。因認被告陳世杰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世杰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兩造既已在本院達成調解,告訴人何素樓並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於105年6月8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楊淳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