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2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復生 相對人即債務人邱復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億柒仟貳佰陸拾肆萬貳仟捌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