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停泊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247號原告三陽造船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清港 訴訟代理人 連立堅 律師
李淑欣 律師被告明善水產株式會社MYUNGSUNFISHERYCO.,LTD(即
YUSHINFISHERYCO.,LTD)法定代理人 宋進浩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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