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五二號
原告 王竣民 (即祭祀公業 王五祥 管理人)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七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本件核無強制調解之適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叁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伍佰叁拾捌元,折合新臺幣肆仟陸佰壹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漢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