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36號原告 黃于玲 送達代收人 李玉桂 被告 許文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1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偉銘
法官陳韋仁
法官簡伶潔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