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2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22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22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淯琳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53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淯琳犯重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一第4列所載「嗣 吳其全 於99年4月間見到該則報紙廣告」應更正補充為「其後,吳其全於99年4月7日見到該則報紙廣告」;第12列所載「 張育淋 」應更正為「張淯琳」;第13列所載「324%」應更正補充為「328.5%,(計算式:2,700/30,000/10×365×100%≒328.5%)」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淯琳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重利罪。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營利,竟利用他人需款孔急之機會,乘機貸款收取不相當之重利,使人如陷泥淖愈加窮困,且破壞正常金融經濟秩序,行為殊無足取,惟衡及其犯後坦承犯行,足見尚有悔意,並衡酌被告之犯罪之動機單純、手段平和,暨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發票人為吳其全之本票2張,係被害人即借款人吳其全提供予被告充作借款之憑據、擔保之用,如借款人已清償完畢,被告本應將該憑據返還借款人,是以上開票據並非被告所有之物,本院自不得逕予沒收之。另扣案之吳其全汽車駕駛執照1張,為被害人所有之物,並非被告所有之物,本院亦不得予以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15306號被告張淯琳男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里區○○里○○路○○○巷○弄○號居臺中市○○區○○路2段173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淯琳(自稱莊先生)基於重利之犯意,自民國99年4月間起,在報紙刊登借貸小廣告,並留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碼為聯絡電話之方式,利用他人需款孔急之際,從事貸款放利業務。嗣吳其全於99年4月間見到該則報紙廣告,即以電話與張淯琳聯絡後,張淯琳即趁吳其全需款孔急,於同日上午10時許,在臺中縣清水鎮(現改制為臺中市○○區○○○路與高美路附近,借給張淯琳新臺幣(下同)3萬元,先扣除第1期利息2700元,實得2萬7300元,並約定每10日為1期,每期利息2700元,直至繳清本息為止,並要求吳其全提供其汽車駕照正本及面額2萬元、1萬元本票2張予張淯琳,以為擔保。吳其全自99年4月起迄同年9月止,共償還16期利息4萬3200元,張育淋因而取得與本金顯不相當,年息相當於324%之重利。迄至99年10月中旬,吳其全與張淯琳協商,約定本金加利息共需清償4萬8000元,分6次攤還。至100年2月止,吳其全業已攤還4期,共3萬2000元。迄至100年4月,吳其全因無力清償,遂向警方報案,並與張淯琳相約於臺中市○○區○○路與中山路之萊爾富便利商店商討債務問題,經警到場後,張淯琳主動到案說明而循線查悉上情,並主動交付上開汽車駕照正本(已交還吳其全)及上開本票查扣。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一)被告張淯琳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吳其全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四)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五)上揭本票及駕照之照片、影本各1份。
(六)扣案之本票2張等物附卷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檢察官蔡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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