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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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3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盧亨龍法官蔡慧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