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6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志龍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9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志龍被訴毀損及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之毀損犯嫌及犯罪事實四中之傷害犯嫌所載(如附件,其餘犯罪事實三被告張志龍與同案被告 陳文興盧沅淇 共同涉犯強制犯行,及犯罪事實四中被告張志龍單獨涉犯強制未遂犯行部分,均經本院受命法官獨任另為協商判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及民國108年5月29日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各依同法第357條、第28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 黃薰蒂 已於108年7月23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宗航
法官蔡政晏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楊茗瑋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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