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24號上訴人即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上訴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1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阮世賢
法官涂春生法官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