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19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19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41歲民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二九二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腦壹組(含主機壹台、螢幕壹台、鍵盤壹個及滑鼠壹個)及帳冊壹本,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惠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佳君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