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六三五號上訴人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 律師複代理人 姜至軒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履行契約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貳拾 陸萬 捌仟伍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肆仟玖佰零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一日
書記官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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