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除字第133號聲請人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96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7年10月18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公司代表人為甲○○,有公司資料查詢單附於本院97年度司催字第963號卷宗可稽。惟其公司員工乙○○竟自命為聲請人公司法定代理人,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96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更聲請本件除權判決,於法自屬不合。參酌民事訴訟法第551條第2項第1款:對於除權判決,得以「法律不許行公示催告程序者」為由,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本院前誤准為公示催告,難謂聲請人不備合法要件之公示催告聲請得因之補正。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書記官游誼┌──────────────────────────────────────────────────────┐│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13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千煒實業有限公司渣打銀行會稽分行│97年10月2日│6,257,208元│AA三八九一三0│││1│││││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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