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49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49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肆仟陸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貳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之帳務管理費。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