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 律師原告與被告丙○○、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雖已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壹拾捌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貳仟元,尚欠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壹拾捌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書記官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