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法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法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法字第105號聲請人甲○○(即財團法人福智文教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福智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福智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財團法人福智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民國86年4月21日以台(86)社(四)字第86041641號函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86年4月30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78冊第67頁第2016號)。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於95年7月15日提經第3屆第5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送經教育部於95年8月7日以台社
(四)字第0950116988號同意備查在案,乃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福智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經本院於95年9月18日以北院錦民中95年度法字第105號函徵詢主管機關表示意見經主管機關函無修正意見後,其聲請變更章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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