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03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政明 送達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宏綠景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貞祥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奇文
林秀珠 陳冠榮 趙英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97,2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寶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