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28號原告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家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昇政 間因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幣(下同)989,60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0,79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請提出被告余昇政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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