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5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15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153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JOZONGILBERTMAURICE(中文名:左君培)選任辯護人 陳禹農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6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JOZONGILBERTMAURICE(中文名:左君培,以下稱被告左君培)於民國104年11月6日11時許,至新北市○里區○○路○段某石材公司(公司名稱詳卷)選購石材時,竟意圖對該公司負責接待之員工即告訴人代號3327HV104205號女子(下稱告訴人A女)為性騷擾,而乘告訴人A女不及抗拒之際,撫摸告訴人A女之膝蓋、大腿、腰部、臀部等隱私部位;另於104年11月7日及同月9日,在上開公司地址,基於同上犯意,復先後二次乘機親吻並擁抱告訴人A女。因認被告左君培涉犯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
1項之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A女告訴被告左君培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然被告左君培與告訴人A女業經調解成立,有本院105年8月19日調解筆錄、收據各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23頁),告訴人A女復於同日以書狀撤回本案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存卷可查(見卷外存置袋內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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