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17號原告憲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洲 原告 閻辰昌 即閻辰昌建築師事務所原告廣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世揚 上三人共同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969,332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0,00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9,503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