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蔡怡廷受刑人許福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蔡怡廷因受刑人許福壽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許福壽因涉另案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羈押後,已於民國100年3月4日起在臺中看守所羈押中,此有該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足見受刑人並非尚在逃匿中,本院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上開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